2007年6月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1907/2006号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及限制、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署以及修订各相关化学品法规的条例(REACH)正式生效。在化学品法领域,该条例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维持和促进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
REACH法案的首要任务便是通过针对工业领域而设立全面的注册体系而弥补现有欧盟化学品法的漏洞。所涉企业被要求通过全面的注册程序,向新设立于赫尔辛基的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提交涉及到化学物质(物质本身、配制品或下游产品)的所有相关数据。从上述注册要求以及对现有贸易领域,特别是跨国商品流通领域的影响来看,来自欧盟市场以外,尤其是中国的企业将面临诸多挑战。
欧盟以外的企业首先需要知道,他们应通过何种方式直接履行REACH法规下的义务。尽管从原则上来说,只有位于欧盟境内的生产商与进口商才须履行对上述化学物质(物质本身、配制品或下游产品)的注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的企业可以从一开始免除其自身的义务。在注册程序阶段,对于来自第三国的生产商而言尤其重要的是,注册同一种物质的制造商之间应借助一个被称作“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的平台而履行广泛的数据信息交换义务。
因此,对于中国企业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通过上述信息交流论坛让进口商注册并掌握其产品所涉之商业秘密,还是从优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在注册阶段自行管理相关信息?对此,REACH法规特别赋予了非欧盟境内的生产商一自由选择权,即委托“唯一代表”的权利(参照REACH法案第8条)。据此,位于欧盟以外的化学物质(物质本身、配制品或下游产品)的生产者、配制品的配方设计者及输欧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委托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其唯一代表,以依据REACH法规而履行进口商的义务。在此应注意的是,受委托的唯一代表亦须履行进口商的所有其他义务,并且无限制地承担所有本应由其代表的生产商在独立注册情形下所负的责任。
若中国企业选择委托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代为实施注册程序,应当对即将来临的预注册阶段给予重视。意图按照REACH法规进行注册的生产商,可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在欧洲化学品管理署进行预注册。预注册可使企业享受到较长的过渡期,并为完成最终的、完整的注册程序赢得宝贵的时间。
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待注册物质的种类以及相关物质每个生产商的年产量或进口量。对于CMR(致癌性、诱变性和生殖毒性)物质及具备潜在PBT(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或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蓄积性)特性的物质适用较短的过渡期。对于应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以及每个生产商的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000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其注册截止期为2010年12月1日;每个生产商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00吨或以上的,其注册截止期为2013年6月1日;每个生产商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或以上的,其注册截止期为2018年6月1日。在预注册阶段,生产商和/或进口商仅须提交以下信息:待注册化学物质的名称、对应的CAS号或EINECS号、预注册人(即:生产商、进口商或唯一代表)的联系方式、预注册截止期限以及该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的数量范围。
根据REACH法案,若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内拥有商业及合作伙伴,除须履行其原有义务外还有其他义务。某种意义而言,REACH法案的影响力已几乎覆盖所有的商品贸易范围,整个中欧贸易格局乃至其上下游产业格局都将面临一次重大洗牌。目前,欧盟境内的企业都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实施相关注册程序,并为此向其客户和供货商询问相关产品物质组成的具体信息。上述问询也会传递至在欧盟市场有贸易伙伴的非欧盟企业。然而,不是每一个由客户和/或供货商提出的问题都能在REACH法案中找到答案,因此,相关企业只有充分了解情况,才能熟悉并仔细区分REACH法案的适用范围。就这方面而言,中国企业必须详细研读REACH法案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以求能切合地应对来自其欧盟贸易伙伴的问询。
此外,有一条规定应予特别指出,迄今,在贸易领域,对该条款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误区:依据REACH法案第33条第2项的规定,在供货商向第三方有偿或无偿提供产品或为第三方准备此类产品时,若该产品含有某一CMR、PBT、vPvB物质成份或重量比超过0.1%的相似成份特性,应消费者之请求,供货商有义务提供该产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为使欧盟境内的贸易伙伴更好地履行相关信息义务,中国企业在向欧盟供货时,只要出口产品含有相关化学物质,就应该提供产品所含物质名称及其安全使用信息。由于欧盟境内的供货商必须在45日内对消费者的要求做出回应,因此,上述信息的预先公开十分必要。
以上实例充分表明,在REACH法规的框架下,涉及相关责任义务的分担,尤其是关于中国销往欧盟的商品物质成份的沟通还将大幅增加。中国企业应未雨绸缪,尽早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中欧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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