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积极应对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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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积极应对REACH

  REACH法规去年6月1日已正式生效,今年6月1日起将开始进行产品的预注册。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涉及大约3万多种化工产品和300万~500万种应用化学品的物品开展注册、检测、评估和市场准入等一系列工作。这将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分析,REACH法规实施对我国石化具有积极意义。REACH法规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出发,对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进程。然而,在欧洲市场销售、使用的所有化学品都要纳入注册、评估、限制的管理系统,如果不登记、不批准,就不能在欧洲市场销售。REACH法规具有贸易技术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业内权威人士认为,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石化工业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一、影响

  根据海关部门统计,2000年至2002年中欧化工进出口贸易额分别为70.7亿美元、69.9亿美元和80.4亿美元。其中3年间中国向欧盟出口贸易额分别为29.9亿美元、30.4亿美元和33.8亿美元。2006年,中欧化工进出口贸易额达到225亿美元,其中出口贸易额118亿美元;2007年1~11月,中欧化工贸易额达到263亿美元,其中出口贸易额142亿美元。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介绍,中欧的化工贸易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近几年我国向欧盟地区的出口仍以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橡胶制品(包括胶鞋、轮胎等)、无机化工原料、染料、颜料、涂料、有机化工中间体和信息用化学品(磁带、磁盘等)居出口前列。从欧盟地区进口主要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包括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树脂、精细化学品和化工机械设备等。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荷兰与我国化工贸易额居前五位。

  2007年我国向欧盟出口化学品涉及923个海关税则号,出口10吨以上的企业12436家,其中出口1000吨以上企业798家,这些企业需要在3年之内完成注册。出口量超过1000吨的有360多个品种,这些品种也必须在3年内完成注册。其中出口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宗产品主要有:航空煤油,燃料油,氧化锌,氧化铝,铁、锑的氧化物,萤石,石蜡,硅,黄磷,硫酸锌,碳酸钡,钛白粉,环烷烃,杂环化合物,薄荷醇,芳香酮,葵二酸及其盐,柠檬酸,氨基酸,糖精,医药中间体,农药,分散、酸性、碱性、还原染料,合成靛蓝,颜料,聚酯漆,活性炭,聚乙烯醇,聚酯切片,汽车轮胎,自行车胎,乳胶手套,胶鞋,运动鞋等。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品种众多,且以中小企业为主,涉及面很广。需要登记注册的产品,均需提供各种数据资料,接受审批,出口手续繁琐,使时间延误和成本增加,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将大大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

  另外在石油和化工产业链中,纺织、轻工、家电、IT等行业,凡使用化学品的产品,出口到欧盟,均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这些有出口潜力的下游产业,产生贸易障碍。除对我国化工品贸易产生直接影响外,欧盟新法律的实施,还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些原本就成本高、利润小、对环境有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化工产品,其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也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生产。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表示,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工产品生产商必然将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计入生产和出口成本,从而提高产品出口价格,向中国进口企业转移成本,将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欧盟REACH法规出台,美国和日本也相继修改了本国的化学品管理办法,导致多米诺效应的出现,使得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出现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体系方面还很不完善,在国际立法方面又缺少话语权。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使我国处于不公、不利的地位。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介绍,2003年欧盟公布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咨询文件(REACH法规),该法规将替代当前欧盟各国40余部有关化学品管理的法规,成为欧盟一部统一、高效的法规。鉴于REACH法规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巨大影响,近年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对REACH法规的生效与实施动向进行了密切跟踪,向欧盟有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加强对企业宣传、动员、培训,做好积极应对准备。去年6月份REACH法规正式生效后,石化协会又把应对工作重点转到为企业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登记的组织服务工作上来。

  二、应对

  REACH虽然是一部地区性的法规,但它的实施使我国出口欧盟的所有化学品和与化学品有关的商品都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在该法规发布之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通过相关渠道向欧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政策建议。2003年7月,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应对REACH的工作。石化协会作为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就REACH法规对石油和化工行业影响做了介绍,同时以石化协会前会长谭竹洲名义2次给欧盟委员会环保总司司长Margot Wallstrom先生写信,提出了4点意见和建议:第一,欧盟的REACH法规是单边行为,不符合WTO“协商一致”规则。欧盟把地区性的法律法规推向世界,作为一种贸易技术壁垒,与TBT规定不一致,远比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使用广泛性;第二,REACH法规没有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第三,REACH法规实施过程的不公平性和操作复杂性必须进行修改,建议欧盟成立REACH法规的组织实施机构。

  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介绍,第四是根据WTO平等、公平原则,应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一定的技术援助。如对欧盟和我国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实现互认;减免注册费用,增加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倾斜,并优先给予行业协会集体注册的权力。希望在WTO框架内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开展多边会谈,倾听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使REACH法规有利于世界化工的发展。同时石化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了意见与建议,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肯定。由国家质检总局代表我国政府向欧盟阐明了态度,提出了修改意见,引起了欧盟的高度重视。2003年11月,石化协会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环保委员会共同召开的中欧关于欧盟化学品法规的电视电话会议。在会上,石化协会再次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又组织代表团,代表发展中国家,到布鲁塞尔与欧盟官员就REACH法规进行了对话,石化协会也进一步重申了相关意见。

  石化协会利用中日、中韩化工官民对话机制,分别与日本化工协会、韩国石化协会,就REACH法规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并多次协商代表亚洲化学工业向欧盟表明态度、提出意见。为了更好地应对REACH法规,维护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的权益,石化协会研究分析了行业现状和应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多次到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汇报,提出建议、争取政府的支持。首先请政府统一组织、指导REACH法规的应对工作。加强宣传力度,引起企业的重视;增强石油和化工与轻纺、家电等相关行业的协调,争取向欧盟出口不出现大幅度下降;在登记注册工作中给予支持与帮助。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化工环境安全、人体健康信息平台。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介绍,目前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数据、环境毒性数据,以及对人体健康的毒性毒理数据分散在化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军事科学等各个部门。为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能够有效利用国内数据,查找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

  再次,改善化工相关检测实验室条件,达到欧盟的基本标准,实现数据互认。其中,沈阳化工研究院的染料、农药检测实验室,北京橡胶研究院的橡胶轮胎实验室,天津化工研究院的无机化工实验室,上海化工研究院的化肥检测实验室等都是化工部时期建立的具有较好基础的实验室。请政府扶持这些单位,改善相关的检测设备,缩小我国与欧盟实验室检测设备的差距。最后,希望政府能够尽快开展GLP实验室认证工作,使得化学品检测检验数据能够得到欧盟认可。此外,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目前对于首次进入中国的外来化学品、新的化学物质管理方面虽然有了初步管理条例,但管理不够集中,没有系统化,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希望政府能够加强立法,制定类似REACH统一的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保护我国环境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

  为了动员全行业积极应对REACH法规,深入了解该法规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自2003年5月以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积极开展了REACH法规的宣传、动员,企业调查以及相关培训工作:成立包括五大公司、专业协会在内的应对REACH法规的行业协调小组;筹措6万余元购买了约70万字的中文版《绿皮书》(即“白皮书”和REACH法规),免费赠送给各专业协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为专业协会和企业进行REACH研究提供材料;在商务部的组织下,协会对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的主要出口企业进行了调查,了解企业向欧盟地区的出口贸易情况,以及企业对REACH法规的应对准备情况;召开各种会议,其中包括召开应对REACH法规的国际会议,进一步在行业内宣传动员。请欧盟官员向中国企业介绍REACH法规,了解REACH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并相互交流对REACH法规的认识和应对的准备工作;组织REACH法规的培训,除介绍、讲解REACH的基本知识外,重点提高企业应对REACH法规重要性的认识,解决一些认识问题。

  例如很多中小企业认为,自己的企业规模不大,向欧盟出口的产品数量也不多,到欧盟登记、注册的手续繁琐且费用较高,不如停止出口。如果企业不去登记,就意味着自动退出欧盟市场。企业的产品不去欧盟注册登记,国内的轻纺、家电等企业向欧盟出口产品也就不能使用未登记化工企业的原料,只能选择那些已注册登记的化工产品。因此,那些不去注册登记的企业不仅将损失自己的欧洲市场份额,同时也存在丢失国内市场的巨大风险。通过培训企业负责人对REACH法规的态度由冷到热,甚至到急,对REACH法规的重视程度及认知程度也大大提高。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并进入预注册阶段。欧盟REACH法规的颁布,对我国制定相关的环保、贸易管理法规,有着不同寻常的借鉴意义。应对REACH必将推动我国体制和制度的创新,推动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更好更健康地发展。在这个阶段,协会开展的工作主要是帮助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使REACH法规对我国化工产品出口的影响减到最小程度。尤其是2008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的化学品预登记阶段,没有参与预注册的产品出口到欧盟将付出更高的成本代价。

  为了帮助出口企业进行登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已经作了五项准备工作:一是协会根据商务部授权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REACH技术服务中心”。同时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协会成立应对REACH工作的领导小组。二是协会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已经选择了芬兰REACH服务中心和REACH法律事务所(REACH Law)作为国外合作伙伴。芬兰REACH服务中心和REACH Law地处赫尔辛基,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同一城市,他们能协助非欧盟国家进行登记注册。REACH Law选择北京华腾新材料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协助企业在国内收集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数据材料。三是以无机盐、染料、橡胶、氯碱和涂料等专业协会为重点协助做好预登记前的相关工作,着重考虑产品的联合注册等问题。四是今年3月上旬,协会将召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会议,由芬兰REACH Law及国内有关专家介绍注册的程序、相关手续及所需数据资料,对企业人员进行辅导培训。五是协会选择准备较为充分的企业在今年6月1日后进行预注册、联合注册并及时总结经验,争取11月底前组织更多的企业进行预注册。

  四、背景

  REACH是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共同通过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法规的英文词头的组合缩写[其中,R(Registration注册)、E(Evaluation评估)、A(Authorisation许可)、CH(Chemicals化学品)],计划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法规的第II,III,V,VI,VII,XI和XII篇(分别涉及注册、数据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试验、下游用户、评估、许可、分类与标签目录、信息等主题)与第128条(涉及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的规定)和136条(有关现有物质的过渡措施)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135条(涉及通告物质的过渡措施)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法规第VIII篇和附录XVII(2项都涉及限制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欧盟特别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保证REACH指令的实施。新成立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ChemicalsAgency)在芬兰赫尔辛基,据悉管理局在该法规生效12个月之后才能进入全面运转状态,所有进入欧盟市场中的化学物质(出口欧盟的家电等物品中所含有的化学物质也必须在欧盟注册过才能使用,否则物品不能进入欧盟市场)都需要在该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REACH法规中化学物质(Substance)定义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制造的化学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加工过程中为保持其稳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一种在不影响其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情况下就可被分离的溶剂(金属也属化学物质)。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从某种程度来讲,REACH指令是商业界与环保人士之间的一场斗争,REACH指令的目的是保证目前世界上使用的3万种化学品符合环保要求,这些化学品中的大部分尚未进行过重要的毒性测试。法规对化学物质实行预注册制度,预注册要求在REACH法规生效后的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完成(即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对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预注册可以有个过渡期,可方便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研究,从而减少企业成本。预注册要求提交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EINECS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预注册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人的姓名,或代表人的姓名、地址;登记的吨级数量范围及预注册截止期限。

  五、注册

  预注册主要由化学物质制造商和进口商完成。物品生产商只需要保证其产品中所用的化学物不释放并提供有关注册信息。谁可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哪些产品需要进行注册? 按REACH法规规定只有3类人可以提交注册申请:欧盟制造商(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制造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欧盟进口商(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对进口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定居的“惟一代表人”。据悉,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不会向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有关下游用户公开谁是已聘请第三方代表人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有关下游用户的身份。不在欧盟国家内定居的制造商,将制造的物质、配制品或物品出口到欧盟国家内,经双方协议可指定欧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为“惟一代表人”,承担作为本法规中的进口商的其他义务。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该代表人在实践处置该物质方面应具有足够的背景和信息,并能够按照法规第31条规定提供及更新进口与销售数量的信息,以及按照法规第36条规定能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最新更新信息。非欧盟出口商应通知相同供应链中的其他进口商谁是他的“惟一代表人”。

  对每种年生产量或进口量等于或大于1吨的化学物质,除法规不适用或可豁免的以外,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都有义务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注册(Registration),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交与该化学物质相关的全部数据和资料,并要求注册人对其提交的数据资料按规定及时更新。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常须在登记后3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如果管理局未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则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于登记3周后开始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非分阶段物质),或者继续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分阶段物质)。注册成功,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会给每个注册者授予每一个注册物质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并收录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要建立的REACH名录之中。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未能按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则注册失败,该化学物质就不能被制造或进口,含该化学物质的物品也将不能被制造或者进口。当然,如果事先不提交资料进行注册,也就同样不能在欧盟内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及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

  新的REACH法规将替代目前欧盟已有的有关多个法规。REACH法规主要贯彻以下3个理念,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主要包括——预防原则:即在对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性和将产生的风险不了解的情况下,该物质被认为是有害的,有可能对人的安全与健康、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环境带来风险,因此要做实验研究和风险分析,取得证明该物质无害时,该物质才被认为是安全的;谨慎责任:化学物质本身或作为配制品或物品的成分的化学物质,其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在制造、进口或使用该化学物质或投入市场时,应保证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不得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尽一切努力预防、限制或弥补这种影响,对其风险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不安全物质由产业部门举证,不仅化学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而且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来保证安全使用化学物质。作为化学品下游的使用者完全有必要,并且有责任使用注册登记的安全化学物质,这就要求所有企业在供应链控制方面加强管理,采购已注册的化学物质。

  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预计,准备过程的劳动量之大将不啻于迎接RoHS,企业的采购成本因此将上升。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使用的化工原料均已注册,且这些化工原料在使用过程中不释放(一般都不会释放,释放是指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化学物质被使用或者释放出强烈的气体,例如:打印机的油墨被使用,每个打印机产品中都必须有油墨,而且不是封闭使用的,则打印机生产或者进口企业必须在欧盟进行注册),则进入欧盟市场的手续将简化很多,只需要提交系列化学品档案即可(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此外,如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释放不属于此产品的功能(例如,家具可能会释放出甲醛等),则生产商和进口商将有责任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汇报,由管理局判断该产品是否要进行注册。欧盟有关官员表示,如果欧盟认为某物质的释放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带来风险,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将可能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要求该物质注册。

  部分REACH法规可豁免注册物质,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专家介绍,包括:现有其他法规已经覆盖另有规范的化学品,例如放射性物质、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动物营养素、医药及植入或直接与人体接触的医疗器械、兽药、化妆品、调味料等;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以下(小于1吨/年)的化学物质,或配制品、物品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数量在1吨/年以下的均可豁免;现行普遍认为低风险而无需注册的物质,如水、空气等,未经化学改性处理的自然存在的物质,如矿物质、矿石等,无需注册;受海关监管的物质;废物(如指令2006/12/EC的规定)由其他行为者再进口与自欧盟出口的已注册的同一物质,可不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同一物质的依据和证明。再进口者被视为下游用户;在欧盟内回收再生所得与已注册的物质相同的物质,可豁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相同物质的依据和证明;欧盟成员国可以对国防需要的物质豁免注册;聚合物在尚未建立起实用、省钱的鉴别聚合物危害性的科学技术基准之前,可全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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