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我部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杜绝虚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上报我部。
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环办[2007]12号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8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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