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将于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9月12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17号令”)同时废止。
9月中旬,环保部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等六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对新化学物质的申报登记以及新老办法衔接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详情请参见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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