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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企业将重新考虑进口商在REACH中的角色(下)

  指导文件还明确了法人实体是否负责货物的进口将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谁付款,谁负责通关,但还未列出详尽的要素清单,也没有明确诸多要素中哪些最为重要。以我们的观点,以下要素将被用于决定法律实体是否为进口商:

  *货物所有权--在“货物引进”时其所有权归谁所有。*风险与责任--谁对货物负责任,责任与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等同于货物何时转移。*付款--谁付款给谁,买家什么时候付款,也可能与物品或者风险的转移同时。*谁负责货物的承运(或谁安排第三方来负责承运),谁负承运费用。*进口责任和清关-谁负责进口责任,谁保障应对清关或对不清关负责。

  很明显,一个特殊法律实体在REACH下是否是进口商必须逐项给予评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谁承担以上责任通常由国际商业惯例决定。比如,对于国际惯例下工厂交货合同(EXW)来说,因为欧盟买家履行了所有相关责任(保险,清关,运输费用等),他们将作为REACH下进口商。相反,在完税后交货(DDP)的贸易术语下,因为非欧盟供货商承担了所有相关责任与义务,承担少量相关货物入关责任的的企业将作为REACH下的进口商。

  在相关合同中使用特殊供应链和特殊合同的情况下,进口商的界定一般是明确的。有些复杂的案例,比如那些包括几家欧盟企业的合同,每家企业都在货物进入海关过程中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哪家企业是REACH下的进口商就需要仔细权衡所有要素。

  正确的判断非常重要,只有REACH下具有进口商资格的企业才能合法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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