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XIV中的物质需经过许可方能生产和进口;
2. 附件XIV中的物质(具有高关注物质);
3. 根据条款58中的程序下列物质可包括到附件XIV中:
(1) 根据指令67/548/EEC,符合1类和2类致癌物的分类准则的物质;
(2) 根据指令67/548/EEC,符合1类和2类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的分类准则的物质;
(3) 根据指令67/548/EEC,符合1类和2类生殖毒性物质的分类准则的物质;
(4) 根据附件XIII的准则属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
(5) 根据附件XIII的准则属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
(6) 物质,诸如那些具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满足(d)和(e)的准则,同时被确定为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的不可逆转影响的物质;
4. 社会经济效益大于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风险且无合适的替代化学物质和技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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