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的影响
1.对我国出口影响广泛
2001年我国向欧盟出口化学品仅33.8亿美元,占化工行业年销售收入的2.8%,占当年我国向欧盟出口总额的8%。仅从目前我国化学品出口角度看,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的影响不大。但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我国主要传统出口产品和家电、通信等电出口产品,这些行业年出口额在1000多亿美元,占我国年出口额近一半。因此,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相关行业出口影响广泛。
2.对我国化工企业相对成本影响较大
据统计,2001年,我国化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共有21577家企业,年销售收入9838亿元,利润298亿元,销售利润率仅3%。我国仅出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有474个品种,超过1000吨的化学品有215种,这些大批量生产和出口的化学品大都是附加值较低的化工原料及低端制成品,但在我国化学品出口中的比重较大,占80%以上。根据欧盟的化学品政策白皮书的有关规定,对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将进行更严格的措施。
(1)试验水平要求高。我国生产和出口的超过100吨的化学品种数较多,而这类产品作为检测和试验的重点。欧盟REACH法规规定:对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基本将延用现在对新物质采用的方法,并须做第一水平和第二水平试验。
(2)试验增多。当市场投放量分别达到100公斤,1吨,10吨,100吨和1000吨时,需要进行的试验也逐渐增多。通常来说当市场投放量较小时(10公斤至1吨)试验主要集中在急性危害(短期暴露产生的立即的或稍延迟的负面影响),而对于市场投放量较大的化学品通常需要进行更多的耗资巨大的研究,包括对(准)长期暴露的研究,繁殖毒性和致癌性的研究。
(3)试验周期长。年产量100吨以上的物质须进行长期效应(如致癌、生殖影响)的专项试验。
(4)管理要求严格。100吨以上的化学品筛选试验程序应在主管机关的控制之下制定。
(5)试验花费高,每一新物质进行第一水平试验需花费大约25万欧元,第二水平试验需花费约32.5万欧元,而我国企业还要支付较欧盟企业更多的试验数据费用。
(6)认证及信息提供成本高。由于我国产品认证水平低,信息化水平低,因而化学品认证及信息提供成本相对较高。
(7)注册难度大。所有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均要做注册信息评估,并由主管当局执行。
(8)信息提供量大。当化学品的产量或进口量达到100吨或1000吨,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向主管机关提交化学品所有信息,并提出基于法规中的通用信息要求提出下一步试验的战略。
(9)时间紧迫。产量超过1000吨的物质最晚2005年年底注册,
产量超过100吨的物质最晚2008年年底,而产量超过1吨的最晚可到2012年年底。
因此,虽然中国企业试验绝对成本可能低于欧盟企业,但企业利润率较低,相对成本(即试验和注册、认证及信息提供等成本)将高于欧盟企业。
3.试验数据产权壁垒的影响深远
白皮书规定:数据的使用方必须向数据获取人支付一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用,而此前欧盟和美国均已投资获取了大量试验数据,欧委会已通过“研究,技术开发与证明框架程序”支持相关的科研。此规定将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试验数据方面的差距,形成对发展中国家的试验数据产权壁垒,而这种数据产权壁垒的影响是长期的。
4.对我国就业影响大
我国化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从业人员500万人以上(1999年规模以上企业人数437万人),相当于欧盟化工行业直接从业人数的3倍,间接从业人数的近2倍。下游行业从业人员这些行业都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对我国化工及下游行业就业的影响大于其出口影响。
由于欧盟尚未明确数据收费的标准,及其他不确定因素,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的影响目前难以具体计算。初步测算,该法规的实施每年至少增加我国化工企业生产成本10亿元。
二、对欧盟REACH体系及化学品政策的修改建议
1.应明确化学品注册、评估与许可的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
2.应明确化学品生产者与使用者提供效益证明信息的方式与成本。
3.应明确试验数据的认可与审查方式与资格。
4.应明确生产者与下游用户在化学品的安全性责任、附加试验及风险评估的责任区别,以及发生安全与污染问题时的责任问题。
5.应明确对欧盟以外生产的化学品如何妥善处理。
6.发展中国家将因此无法(技术原因)和无力(经济问题)承担试验与风险评估
7.将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化学品挤出欧盟市场,可能提高欧盟同类产品的竞争力,但会降低欧盟下游用户产品的竞争力。
8.白皮书对美国拟在2004年底完成的2,800种大量生产的化学品的试验结果予以互认,但未明确对其他国家化学品试验结果的互认条件。如果欧盟对其他国家化学品试验结果的认可有别于美国,则可能造成歧视性后果。
9.建议对现有物质按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程度,分阶段进行风险评估。
10.白皮书认为,欧盟对化学品进行试验的要求将保证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大多数化学品已经经过评估。其产生的利益将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本地化学品公司因生产的输往欧盟的化学品所付出的,诸如试验等的潜在经济负担。但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和出口商不能直接得到欧盟评估产生的利益,因而对化学品的试验要求仍有可能妨碍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对欧盟的化学品出口,造成相应的利益损害。
11.欧盟对化学品试验和信息提供的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对成本要高于欧盟国家。
12.对产量超过100吨、已经长期使用但尚未被关注其危险性的化学品,建议采取“直通车”方式予以注册,延迟其试验。
13.鉴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经济条件和WTO/TBT协定中有关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化学品给予较长的期限。
三、对欧盟REACH法规应对措施
1.尽快进行战略部署
要尽快明确研究开发重点,加大科技投入,组织技术攻关,积累试验数据。
2.建立中国替代方法验证中心和验证系统
动物试验替代方法是欧盟化学品政策要点之一,欧委会的联合研究中心的欧洲替代方法验证中心(ECVAM)的主要任务之一即为验证可减少、精简和代替动物试验(3R方法)的替代方法。一旦建立了此类方法,欧委会就会建议将此方法列入相关的欧盟法规。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欧盟将不承认化学品的动物试验数据和拒绝进口基于动物试验的化学品。因此,建议我国建立替代方法验证中心和验证系统,获取试验结果的国际互认。
3.建立化学品使用信息监控系统
REACH强调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在评估暴露方面的义务,提供使用和暴露评估的信息。工业企业将负责预风险评估并对其产品的安全承担责任,企业承担获取和评估数据及评估使用风险的责任,还应当向下游用户提供足够的信息。制剂的生产者及其它下游用户必须承担其负责的产品周期部分的安全,包括销毁和废物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和推动企业建立化学品使用信息监控系统,联合进行风险评估。
4.建立化学品环境浓度与释放信息监控系统
5.部署化学品验证方法与模型研究。
6.建立与欧盟互认的化学品检测与认证机构。
7.协调与欧盟的化学品分类和检测方法。
8. 增加用于科研和工艺开发的化学品出口。
白皮书规定:科研用化学物质可免于试验,对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化学物质,其限量值应由100公斤增至1吨。对于那些以工艺为研究和开发目的的化学物质,其时限应由现有的1年延长至3年,并可最多延长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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