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是描述产品功能、用途,以及产品使用部位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中文名称的评审要求:
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合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能内容,应加以解释。
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其原料名称或表明其原料类别的,应加以解释。
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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