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4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文宣布,不再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审批公告。经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申请人核发《化妆品新原料试用批件》,批件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批件自行废止。获得批准的新原料可在批件核准的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核准范围以外其它企业需使用该原料的,应当另行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报。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建立完整的化妆品新原料追溯制度及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的网络平台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新原料生产、流通、使用情况及安全相关信息。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撤销该化妆品新原料批件。
【返回】
上一条新闻: 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资料有哪些要求?
下一条新闻:对化妆品新原料申报审批的阐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