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同时明确了7号令登记证可以进行部分情形的变更。
新旧两部法规的管理思路和数据要求均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与变更相比,重新登记大部分情况下意味着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根据目前的法规执行情况,其中仅年生产/进口量1顿以下的物质因可直接重新申请备案,提交后即可或得备案回执外,其他情形均不建议直接进行重新登记。具体可进行变更的情形及要求介绍如下:
7号令常规登记证变更
可变更理由: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1.登记量拟降低的;
2.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3.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号)等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4.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变更流程:
一、变更情形和材料要求
1.申请人/代理人名称变更
拟变更申请人/代理人名称的,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共同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更名、合并、拆分或者资产收购、并购等变更理由和具体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
2.登记代理人更换
登记证持有人拟更换代理人的,登记证持有人和新代理人应共同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登记证持有人与前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的协议,以及与新代理人订立代理关系的协议等材料。代理协议中应对代理人更换前后的责任承担情况进行明确约定。
3. 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变更
拟变更登记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变更的科学理由和证据,证明材料中应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4. 登记量拟降低、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活动类型拟增加进口
登记量拟降低、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活动类型拟增加进口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
二、变更程序
变更按照简易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申请材料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提交。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电子登记证,并在登记证中注明变更信息。其中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7号令简易登记证变更
可变更理由: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载明信息变更:
1.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2.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获得登记证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3.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变更流程:
一、变更情形和材料要求
1.申请人/代理人名称变更
拟变更申请人/代理人名称的,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共同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更名、合并、拆分或者资产收购、并购等变更理由和具体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
2.登记代理人更换
登记证持有人拟更换代理人的,登记证持有人和新代理人应共同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登记证持有人与前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的协议,以及与新代理人订立代理关系的协议等材料。代理协议中应对代理人更换前后的责任承担情况进行明确约定。
3. 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变更
拟变更登记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变更的科学理由和证据,证明材料中应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4.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活动类型拟增加进口
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活动类型拟增加进口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
二、变更程序
变更按照简易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申请材料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提交。
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电子登记证,,并在登记证中注明变更信息。其中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我们的服务:
一、法规综合咨询和物质查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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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化学物质登记代理服务
(1)登记代理人服务
(2)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备案/简易登记/常规登记)
(3)登记整体方案定制
(4)物质数据评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
(5)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6)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7)主管部门/专家沟通咨询
(8)法规文献及登记材料翻译
三、登记代理维护服务
(1)新化学物质登记后服务
(2)法规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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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1798064165
电子邮箱:nar@china-reac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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