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之前介绍的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可通过增补方式列入《名录》外,其他物质只能通过常规登记的方式进入《名录》。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及其登记指南要求,除根据现行12号令取得常规登记的物质外,取得之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7 号令)常规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17号令)登记的新化学物质, 同样可以列入《名录》。
其中按照7号令规定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主管部门已于2021年6月17日将最后255种符合要求的物质列入《名录》。上述255种登记物质全部以公开的方式进入名录,公开的信息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CAS号未知),均无用途限制,不涉及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12号令和7号令常规登记物质列入名录
总体要求
12号令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公告列入《名录》。
尚未列入的7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按照截至 2021 年1月1日有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活动的情况,在相应时间公告进入《名录》。
列入《名录》时间
1、12号令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2、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五年的7号令常规登记物质,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尚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的7号令常规登记物质,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物质范围
(一)可列入《名录》物质
1、12号令常规登记满5年的新化学物质;
2、7号令常规登记实际活动满五年的新化学物质;
3、12号令施行之日起满五年,未列入《名录》的其他7号令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
(二)无法列入《名录》物质
1、简易登记的新化学物质;
2、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3、依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撤回或者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延期公开申请
登记时批准化学物质标识保密的申请人可申请物质标识信息延期公开。
(一)无法申请的情形:
1、登记物质申请时未实施信息保护的化学物质;
2、信息保护已过期的化学物质。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的,登记证持有人应于信息保护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必要性说明材料(内容应为截至申请材料提交时的最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具体标识信息栏目及相应的期限;
2、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在广告/宣传资料、公开出版物、公开的专利/文献、数据库、互联网等相关公开材料或媒体中出现,并且与申请人企业信息存在关联关系,公众或者竞争对手能够获知这些信息;
2)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国内外其他主管机构公布或公开过。如有,提供公开此信息的主管机构,公开的详细情况;
3)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仍具有商业价值的说明,包括是否有证据表明或合理预计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如被披露,会对申请人的市场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以及信息披露与实质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申请人是否已采取并将持续实施相关措施防范所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不被泄露,并提供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审查决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拟申请延期化学物质的所有登记证持有人均按时提交延期申请,延期必要性说明充分合理,且不属于潜在环境或健康风险较大、延期公开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准予延期;
2、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
1)拟申请延期化学物质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登记证持有人未按时提交延期申请的;
2)延期必要性说明不充分的;
3)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或者潜在环境或健康风险较大、延期公开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信息保护有效期
其中7号令登记物质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信息公开
列入《名录》时,公开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类名(保密物质)、分子式、CAS 号或流水号(CAS号未知或保密物质)、允许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新用途环境管理
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名录》中化学物质,《名录》中载明允许用途,如将相应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之外的其他工业用途,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批准后,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名录》中增列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物质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我们的服务:
一、法规综合咨询和物质查新服务
(1)专业的法规咨询服务
(2)新化学物质查新服务(IECSC公开库查询,委托查新)
二、新化学物质登记代理服务
(1)登记代理人服务
(2)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备案/简易登记/常规登记)
(3)登记整体方案定制
(4)物质数据评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
(5)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6)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7)主管部门/专家沟通咨询
(8)法规文献及登记材料翻译
三、登记代理维护服务
(1)新化学物质登记后服务
(2)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REACH、台湾REACH、韩国K-REACH注册
【返回】
上一条新闻: 7号令下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变更情形及要求介绍
下一条新闻:上海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储运环节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