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改变了近年来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在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等的化学物质虽然符合列入名录条件,但一直无官方申请途径的状况。2021年1月1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实施,《办法》及登记指南明确了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属于名录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随时提交增补申请,名录增补的窗口在新法规生效后将持续开放。
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已有6批次共640种物质通过增补方式进入《名录》,其中4批共246种物质为《办法》实施后公告列入。打算在境内进行生产、进口或加工使用的新物质,如可以提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在境内生产、进口、销售或加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按程序提交增补申请,批准后增补列入名录,该方式与常规登记列入名录相比,可大量节约时间及金钱成本。
总体要求
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前,即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可通过增补列入《名录》。
申请人
2003 年10 月15 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申请增补列入《名录》。
提交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增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化学物质的经销发票;
2)进出口报关单;
3)行业统计材料、化工年鉴;
4)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
5)公开出版物;
6)其他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 2003 年 10 月 15 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材料。
审核结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和公示意见作出决定。
1、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增补。
2、经审核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发布公告增补列入《名录》。
信息公开
通过增补方式列入名录的物质,不允许进行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物质信息均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中文别名、英文别名、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CAS号未知)。
通过该方式进入名录的化学物质,不涉及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内容,无用途限制。
增补资料提交方式
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登记系统提交。
填报方法
申请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的事项申报,登记业务项下选择更多,点击“增补列入名录申请”后,填写相应内容,完成后签章并上传资料提交即可。
在线平台填报前需完成企业账号注册,登录注册的账号后进行填报,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消息官方将通过系统消息方式进行告知,如提交相关资料,需随时关注系统消息。
另外,名录增补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明确的审批时限,官方不定期公开符合要求的增补申请,如有增补需求,建议尽早启动,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我们的服务:
一、法规综合咨询和物质查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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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化学物质登记代理服务
(1)登记代理人服务
(2)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备案/简易登记/常规登记)
(3)登记整体方案定制
(4)物质数据评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
(5)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6)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7)主管部门/专家沟通咨询
(8)法规文献及登记材料翻译
三、登记代理维护服务
(1)新化学物质登记后服务
(2)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REACH、台湾REACH、韩国K-REACH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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