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2年2月8日在网站发布了《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相关文章: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近期,有企业反映部分船公司在订舱过程中仍然存在强制要求提供完整组分信息的现象,为精确落实《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要求,保障非禁运危险货物正常运输,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现就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说明》所述“禁运货物”系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二条相关要求,CAS号是判断危险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唯一标准。
二、拟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的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如属于混合物,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提供的MSDS中建议能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组分信息应包含各组分名称、比例及CAS号等内容。
三、对于MSDS中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执行禁运要求:
(一)如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按非禁运货物办理;
(二)部分组分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混合物,需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GHS类别指标。如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类别1,按非禁运货物办理。
三项指标之一属于类别1的,属于禁运货物范围,不得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四、对于MSDS中未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执行禁运要求:
(一)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GHS类别指标,如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类别1,按非禁运货物办理;
(二)如三项指标之一达到类别1的,需补充完整所有导致混合物达到危害类别1的相关危害成分信息,包括成分名称、CAS号以及浓度范围,该要求不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3.3.2“混合物”-表1“混合物健康及环境危害组分浓度限值”限制。
上述危害成分信息中如含有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组分,属于禁运货物范围,不得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五、上述第三、四项所述“GHS类别指标”及“相关危害成分信息”可采用在申报时提供书面保函方式提供,无需对MSDS重新进行修订。
六、本《说明》第二、三、四、五项要求只适用于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不适用于已在MSDS第三部分中明确为“物质”(Substance)的货物。
七、对于有需求的企业,我局提供预核对公示服务,企业可预先向我局报送相关技术资料,对于经审核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我局将在网站予以公示。
网站公示链接:
https://www.sh.msa.gov.cn/wfglrdxx/83853.jhtml
联系人:王华
联系电话:66072810/13012853482
电子邮件:wanghua@shmsa.gov.cn
特此说明
上海海事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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