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与原30号公告比较, 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 《危险化学品目录》适用最新版;
2. 删除了第三点中“ 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的表述;
3. 删除了第四点中“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表述;
4. 删除了第五点中“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的表述;
5. 修改了附录《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
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相对于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有六大关键性变化。
12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海关对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主要变化是:《危险化学品目录》替代了《危险化学品名录》。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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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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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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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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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出台替代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因此本次公告做了更新。将来《危险化学品目录》也会不断更新,因此 129号公告直接注明执行最新版,这也解决了后续因版本更新,而导致的监管范围调整滞后的问题。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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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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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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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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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号公告的第二条强调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的安全责任, 明确规定了在报关时,需如实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
2020年12月24日,单一窗口发布了关于规范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的通知。 自2021年1月10日起,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必须在 “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件装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中的一项才可继续申报。同时对“危险货物信息”栏填写进行规定。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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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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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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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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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条款 新增了豁免条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规章(例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在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该条款适用于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空运除外)的危险货物。此外,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报关时,不需要提供中文GHS标签。
12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条款 新增了豁免条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规章(例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在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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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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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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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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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更新为海关总署129公告中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删除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129号公告第四条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相关要求,且删除了原来第30号公告中“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不再把商业上的贸易合同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检验依据。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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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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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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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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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号公告第五条,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只保留了原来30号公告中的安全要求,更加聚焦 “安全”要求,不再关注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的目的和重点一目了然。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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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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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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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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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29号公告中将“汽车”改为“公路运输”,其他对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检验要求不变。体现了我国法规与国际技术法规的进一步接轨。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常用的国际规章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其封面为紫色又俗称为紫皮书;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其封面为橙色又俗称为橙皮书。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还有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及《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ADR)等。建议企业办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业务之前增加对这些法规的了解,也可联系我们进行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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