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Q&A环节,学员们积极提问,和老师们交流互动,我们列举部分问题如下:
韩国产业安全法修订-MSDS编制及应对主题
1. 问:SDS的OR和K-REACH的OR冲突吗?是否需要是同一个OR?
答:不冲突的,法规不同,OR申报的审批机构也不同,无需为同一个OR。
2. 问:如果产品整体没有GHS分类,是否可以不用做SDS备案?
答:可以这么理解,但需要注意分类标准是“韩国产业安全法中规定的GHS分类”。
中国新化学物质法规修订解读
1. 问:年度报告按照新规做还是按照老法规做?新规的话,要求是常规证上要求提交年报的,老证貌似都没有吧,怎么做?这方面是不是还没有出详细的说明?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2021年1月1日12号令生效后根据12号令要求执行,12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载明要求提交年报的,依规定提交相应年报;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应提交年报。
2. 问:我们有一个原料,想要使用,但是原料生产商没有针对这个原料做新化学物质申报,我们想要自己申报,是否可行?
答:如非“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和“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物质,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应为生产者或进口商。即若原料生产商为境外企业,那么贵公司作为进口商可以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若原料生产商为境内企业,那么原则上只有生产商可作为申报人。
3. 问:我们计划通过产品说明书或者MSDS向下游传递,但是传递证据比较难收集,是否需要下游提交“已收到新化学物质相关提醒文件“这样的报告呢?
答:若下游可提交类似“已收到新化学物质相关提醒文件“报告,证据完整性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证,若不能提供,可将传递信息的电子邮件存档备查。
4. 问:我们的新化学物质没是没有危害性的新化学物质,那么公司在操作时,是否需要记录销售的所有情况?
答:销售情况包括下游用户信息、出售量、出售日期等、属于新化学物质活动的存档资料,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5. 问: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需要做到什么程度?
答:12号令下,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包括信息传递、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资料保存、接受环境监督管理、列入名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