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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公告的解读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12号令生效后,7号令下已取得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过渡政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事项基本相同,最大的变化是延长了已受理申请的审核过渡期,明确了可以进行登记证变更的具体情形,为了让企业可以更好地进行应对,我们梳理了企业关注的衔接问题,下面给大家详细解读。

 

1. 延长已受理申请的登记截止日期

经历了四个多月的等待,我们最终等到了重大利好消息,公告规定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延长为2021年6月30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足足增加了6个月的时间。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

由于新物质申报登记耗时长,费用高,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延长了一定的登记缓冲期,可以让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登记,保护了企业的合规积极性。如已有完整的登记数据的常规申报,建议尽快提交申请资料,只要在12月底前受理,有希望直接取得登记,无需按照新法规重新准备。

 

2.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管理

年度报告:12号令生效后,仅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需要提交年度报告,常规危险类和简易登记物质无需继续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交覆盖范围大大缩减。

新用途环境管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继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并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规定允许用途。即重点环境管理类新化学物质进入《名录》后,如需变更用途或增加用途依然需要进行登记。

 

3. 登记证变更

公告中对此作了较大调整,明确了几种可以对登记证载明信息进行变更的情形,除此之外,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需要按照12号令重新进行登记或备案。

登记类型

可变更情形

常规

1.登记量拟降低的;

2.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3.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号)等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4.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简易

1.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2.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获得登记证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3.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虽然12号令下取消了工艺和产品研发这种特殊类型申请, 登记证的有效期仍是首次活动后2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对登记证记载信息进行变更,不会因为信息的变更导致未到期的登记证失效。

上述规定的所有变更情形,均属于风险未增大,12号令下登记证变更全部将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组织技术评审,登记证变更的管理将变得更加规范。

 

4. 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常规登记证持有人应继续履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义务。简易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继续履行资料记录、保存和新危害信息报告义务。

 

5. 登记证撤销

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目前,12号令配套《指南》及技术文件尚未正式发布,我司会随时关注并及时分享进展情况。如大家有新化学物质相关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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