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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

CLP法规,全称《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是欧盟基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并结合欧盟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DSD)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DPD)的一部新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与GHS不同,CLP法规要求企业在缓冲期后强制执行。

CLP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因此法规的执行必然是对化学品供应商的一次考验。虽然非欧盟企业不需要执行CLP,但是其下游必然会将责任向上游转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客户接到了欧盟下游的询问,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CLP,并及时应对。

 

CLP实施时间

图1. CLP实施时间表

u 2009年1月20日 CLP法规开始正式实施

u 2010年12月1日 CLP法规对物质生效

u 2011年1月3日 C&L通报最后时限

u 2012年12月1日 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物质根据CLP法规重新标签重新包装

u 2015年6月1日 CLP法规对配制品生效

u 2017年6月1日 2015年6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配制品根据CLP法规重新标签重新包装

大幅度

CLP与DSD/DPD的主要区别

表1.CLP与DSD/DPD的主要区别

 

 

DSD/DPD

CLP

术语

配制品,危险等级,R术语S术语

混合物,危害等级,危险说明,防范说明

危险分类

物理、健康、环境危害

分类更多

DPD计算方法

常规方法

源自DPD的GHS计算方法

检测方法

实验,经验,计算

与DPD类似,引入bridging principles

危险等级

DSD危险等级和附件标签

GHS危害等级和来自DSD的补充标签

统一分类物质

所以危险等级都可统一分类

CMR或呼吸致敏物质,case-by-case

统一分类提案

成员国提交提案

成员国或物质的生厂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都可提出统一分类要求

通报

无需通报

通报物质的分类和标签

可以看出,CLP与之前的分类标签法规有较大的差别,首先分类所使用的术语被危害声明(hazard statement)和防范说明(precautionary statement)所取代,象形图和信号词的使用使得标签更加被大众理解。其次主要集中在混合物分类的方法与统一分类上。最后CLP法规要求符合要求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生厂商或进口商通报分类和标签,通报的信息会加入分类标签目录(Classification & LabelingInventory)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向化学品用户提供物质分类标签的核心信息。

 

CLP下的企业义务

CLP法规的目的对物质和混合物危害性分类进行确定,通过标准化的术语和标志表示,并通过SDS传递信息。主要有以下要求:

(1)更新分类

物质和混合物在投放欧盟市场前,不论吨位大小,必须按CLP的要求重新进行分类。

(2)更新标签

当物质或混合物被分类为危险物质、包含危险物质的混合物或满足爆炸性物品分类时,物质或混合物需按照CLP法规进行标签(Labeling)。标签中应包括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的详细信息、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危害象形图(hazard pictograms)、信号词(signal word)、危险说明(hazard statement)、适当的防范说明(precautionary statement)以及补充信息。对于已进行统一分类的物质强制进行统一标签。

(3)更新SDS

企业必须提供同时符合REACH法规和CLP法规要求的安全数据表(Safety Data Sheet, SDS)。除了将SDS中的分类和标签信息更新至符合CLP法规,REACH和CLP法规都要求提供出口当地官方语言版本的SDS。

(4)CLP通报

从2011年1月3号起,投放欧盟市场的物质需在1个月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进行CLP通报。所有REACH要求注册的物质,不论是否有危害分类,都要通报。对于相同的物质或混合物可以联合通报,通报中应包含通报者的详细信息、物质的详细信息、根据CLP标准的分类、SCLs、M因子及其说明和标签元素。如果物质已经正式注册,且CLP法规下的分类标签信息已经包含在正式注册卷宗中,则不用再进行CLP通报。

通报仅适用于欧盟境内的企业,非欧盟的企业不需要进行通报,通报的义务可以由欧盟进口商完成。如果欧盟进口商提出要求,非欧盟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进口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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