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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登记后跟踪管理要求-备案篇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跟踪管理要求-简易登记篇
2020年11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2020年第51号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2号令)及其登记指南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获批后,还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要求,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如下:
总体要求
登记申请人和加工使用者应按照登记情况开展活动。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办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不得转让。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常规登记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之日止。登记证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登记证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撤回、撤销的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收到撤销回执或被依法撤回、撤销之日止。
信息传递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向下游用户(包括经销商和加工使用者)传递登记证号、申请用途、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并告知应继续逐级传递直至最终加工使用者。同时,加工使用者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上相关信息。信息传递可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进行,传递内容和传递证据应妥善存档备查。
登记后活动报告
首次活动报告: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应在首次生产活动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包括国内生产/进口单位信息,首次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量信息,向加工使用者转移的信息、加工使用者信息、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年度报告: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上一年度实际活动情况(包括生产或进口总量、转移情况、加工使用者信息)、向下游用户信息传递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可以源自监测报告或估测数据),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加工使用者应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登记证持有人完成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
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首次活动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公开方式及内容须妥善存档备查。
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信息及已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可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提交。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配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环境风险跟踪工作,按要求提交相关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
资料保存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实际使用用途、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向下游加工使用者的信息传递等情况。鼓励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系统。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应由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所代理新化学物质的活动记录与资料保存的义务。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负责协调原代理人与新代理人完成新化学物质活动相关资料的转移与交接。常规登记材料以及活动情况记录(如登记申请材料、首次活动报告、年度报告、信息传递材料等)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接受环境监督管理
新化学物质研究者、生产者、加工使用者、进口者及代理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抽查。
化学物质进入《名录》
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包括申请人申请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依照《办法》被主管部门撤回或者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不列入《名录》。
我们的服务:
一、法规综合咨询和物质查新服务
(1)专业的法规咨询服务
(2)新化学物质查新服务(IECSC公开库查询,委托查新)
二、新化学物质登记代理服务
(1)登记代理人服务
(2)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备案/简易登记/常规登记)
(3)登记整体方案定制
(4)物质数据评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
(5)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6)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7)主管部门/专家沟通咨询
(8)法规文献及登记材料翻译
三、登记代理维护服务
(1)新化学物质登记后服务
(2)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REACH、台湾REACH、韩国K-REACH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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