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2020年第51号公告)。《指南》等配套文件的正式发布,标志着中国新化学物质管理的法规政策与登记管理工作正式迈入了新的阶段。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2号令)及其登记指南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 1 吨的;(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新化学物质备案后,除了有固管中心符合性抽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监管要求,备案后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如下:
总体要求:备案申请人和加工使用者应按照备案情况开展活动。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信息传递: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向下游用户(包括经销商和加工使用者)传递备案回执号,并告知应继续逐级传递直至最终加工使用者。同时,加工使用者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上相关信息。信息传递可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进行,传递内容和传递证据应妥善存档备查。
登记后活动报告:无要求。
信息公开:无要求。
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信息及已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可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提交。配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环境风险跟踪工作,按要求提交相关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
资料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实际使用用途、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向下游加工使用者的信息传递等情况。鼓励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系统。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应由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所代理新化学物质的活动记录与资料保存的义务。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负责协调原代理人与新代理人完成新化学物质活动相关资料的转移与交接。备案材料以及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接受环境监督管理:新化学物质研究者、生产者、加工使用者、进口者及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抽查。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应按《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应情形,接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
化学物质进入《名录》:备案的化学物质不能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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