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开了2021年第5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审查结果,公告物质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实施后批准的第一个需要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物质。
按照常规登记流程,专家委员会和固管中心进行常规技术评审时,对物质列入《名录》时是否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提出评审意见。主管部门做出登记决定后,如对某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会在网站公开该信息。取得常规登记证的该类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生态环境部公告列入《名录》时,公告内容将包括允许用途。包括登记证持有人在内,相应物质变更用途时仍需要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管理。
新用途环境管理
12号令第三条规定已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原7号令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管理物质范围
(1)高危害化学物质,即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同时具有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的化学物质;
(2)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
(3)原7号令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需申请情形
(1)列入《名录》物质,且该物质具有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标识,计划用于《名录》中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
(2)列入《名录》的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人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
申请人
已列入《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申请资料
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根据新用途的特定暴露途径提供相关危害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充分论证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同常规登记申请。
登记程序
接收到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后,生态环境部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受理,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和固管中心进行技术评审。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材料不足以对申请物质的环境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通知申请人照补充通知要求补充相关测试报告或资料等,并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提交的资料足以对申请物质的环境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由生态环境部做出登记决定。
登记决定
根据是否发现不合理风险,登记决定可能为以下两种:
(1)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
(2)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用途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
予以登记的新用途变更申请,生态环境部做出登记决定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涉及的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登记的新用途,以及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不签发登记证。
管理用途的变更
(1)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
(2)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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