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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 | 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涉新化学物质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本文转载于上海环境(Shanghai-BEE)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更加科学、有效评估和防范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2021年6月至9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涉新化学物质企业专项监督检查。本次专项检查建立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固化中心、区大队、上海市化工院的联动执法的新模式,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实现了全域覆盖、科学、精准地对98家涉及新化学物质企业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涉新化学物质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某企业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新化学物质案例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除部分特定的新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外,其余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均应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在此次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抽查专项评估检查中,总队执法人员发现,对比2021年8月16日更新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宝山区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3-氨基异恶唑(CAS号:1750-42-1)及其生产的2种产品,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根据该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资料,该企业仅对其产品3-取代-4-取代肉桂醛进行简易登记,未对其使用的原料3-氨基异恶唑及另外2种产品办理常规登记、简易登记或备案。鉴于该公司3-氨基异恶唑等原料未取得药监部门的相关许可,不属于豁免范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以未登记证生产新化学物质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申请人,应当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根据生产、进口或加工的使用量,对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新化学物质,分别进行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02

某日用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新化学物质超登记量活动

2021年10月15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日用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进口使用新化学物质 3-(二烷基取代芳香基)丙醛,3-(二烷基取代芳香基)丙醛为该公司日化产品中的一种香精组分,该公司于2019年6月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登记量为9.9吨/年。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2020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及3-(二烷基取代芳香基)丙醛进口到场记录,发现2020年该公司3-(二烷基取代芳香基)丙醛实际进口总量为18.81吨,超过登记量8.91吨。经当事人确认,由于公司产能扩大导致原料需求增加,新化学物质 3-(二烷基取代芳香基)丙醛2020年进口使用量超过了登记量。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浦东支队已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调查取证过程中。

案件启示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申请登记证载明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对新化学物质进行严格的管控使用,不能超量,超用途活动,规范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杜绝对新化学物质活动量漏报,少报,瞒报,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03

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生产新化学物质

2021年6月24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研发生产的产品中有6种物质(BOC-L-亮氨酸,BOC-L脯氨酸,BOC-L脯氨酸甲酯,N-BOC-L-叔亮氨酸,BOC肌氨酸,BOC-L-谷氨酸二甲酯)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产品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材料。现场,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原辅材料的采购记录、产品名单和生产记录。

经调查询问,确定该公司从事研发生产的6种新化学物质产量不足1吨,且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该行为违法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在2021年6月27日已完成了相关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备案,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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