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021年9月1日,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将正式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指出:“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归纳起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全员安全生产职责确立与实施以及职责间相互关联的运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指以第一责任人职责为源头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职责清单,形成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的动态责任考核机制。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介绍,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
这“三个必须”的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现场时首先提出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要求在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基本成熟。
对于政府部门管理的问题,新安法第十条提出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也部门一般称之为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要求在其管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时候,必须管安全。
新安法也对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给予明确,如在第五条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要负责任。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要承担责任。
当然,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三个必须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分工负责的原则。也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及其所有人员都要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现在在安全生产法中政府安全监管有两类部门,一类是应急管理部门,一类是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称之为有关部门。两类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法第十条提出两种监督管理,一种是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另一种是有关部门负责的“监督管理”。两种监管源于党中央《意见》第(五)条提出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监督管理”、“行业监管”属于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属于间接监管,即通过直接监管部门监管。新安法指出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为直接监管的部门,关键是“等”的范围,按照三个必须提出的行业、业务、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该还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农业、林业、商业、城市管理以及工业主管部门;环保、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
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应急管理部门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
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由于我国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和体制改革的不断进展,部门之间具体明确的分工很难。考虑到有些职责不清的地方,新安法新增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
与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相适应,新安法新增第十二条,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分工。即有关部门提出和技术审查等,应急管理部统筹立项计划,标准主管部门立项、编号和发布。由此纠正了目前在标准化工作中政出多门的现象。
新安法第九条在原来乡镇政府和办事处职责中增加了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的要求,“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或自己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这类区中安全至关重要的是化工园区,这些园区风险集中,安全管理任务重,政府监管不可或缺。这里,也是针对目前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确定的政府职责。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已经作为法律的强制性,企业每一个人都有安全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考核标准,对于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