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解决普遍存在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三)。
前期常见问答请见下方链接。
官方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汇总
1.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子账号可以查询到主账号办理的流程进度与历史记录吗?
答:不可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主账号可以查询子账号办理的流程进度与历史记录,反之则不可以。
2.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所涉第三方密钥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第三方密钥的有效期是15天。第三方需在有效期内登录网上登记系统使用密钥点击“开始协助”,尽快完成第三方的填写。
3.问:申请表的SN号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吗?
答:不是。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完整填写申请表单后点击“打印”生成的PDF左上角显示的唯一识别号码即为SN号。
4.问: 提交备案申请表格后,系统显示“已办结”,在系统里面没有收到回执,是怎么回事?
答:“已办结”是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传递给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的办理状态,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成功提交备案申请后,在平台右侧“我的办件”中显示该状态。而备案回执则是发送至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备案”事项中的“消息通知”栏目(页面左上角的小铃铛图案),请进入填写备案申请表时的系统,依次点击“备案”、 “消息通知”(小铃铛)查看备案回执。
5.问:新化学物质备案显示已办结,这说明已经备案成功了吗?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会显示“已办结”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政务服务平台显示的“已办结”,并不表明备案申请完全符合备案要求,申请人应对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要求负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对系统中收到的所有备案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相关规定详见《指南》第20~21页。
6.问:怎么查看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申请是否上传成功?
答: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的申请事项中点击“历史记录”,可通过对应SN号查看登记或备案的状态。
7.问: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收到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的需要在系统里重新填报一份新的吗?
答:不需要。请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表上进行修改提交,不需要重新进行填报,具体操作如下: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表单对应的SN号,点击“补正”进行编辑、提交。
8.问: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的,是否每年都需要对该物质重复进行申请?
答:不需要。但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载明事项或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9.问:我们公司有一化学产品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如果申请备案后这个产品会增补到《名录》里吗?
答:不会。《新化学物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名录》。
10.问:12号令实施后哪类已登记新化学物质需要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与报告范围如何规定?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要求,属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以及12号令下获批的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新化学物质,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为获准登记的次年起,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报告范围为提交年度报告之年的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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