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结果有以下情况:
1)不属于《办法》管理范围的,或者申报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登记中心不保存该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予以销毁。
2)形式审查合格的,登记中心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报人受理号和受理时间等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常规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登记中心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补正要求,列明所有需要补正的项目和要求。
申报人应按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性补正资料。登记中心在收到补正资料之日重新启动形式审查程序。登记中心等待申报人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形式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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