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后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1.【信息传递】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2.【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3.【重点风险控制措施】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4.【禁止转让】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5.【研发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6.【活动报告】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 30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转30日内,向固管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转移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之日起30日内,向固管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7.【年度报告】
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固管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固管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8.【资料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保存十年以上。
9.【注销登记】
登记证持有人未进行生产、进口活动或者停止生产、进口活动的,可以向固管中心递交注销申请,说明情况,并交回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