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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活动不申报被罚?怎么应对,看这里!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在官网上公布了三家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新化学物质违规行为处罚情况。有客户咨询到我们是否环境部的检查力度在加大,对企业有何影响。

从此前发布的7号令的修订稿以及《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的修订稿里看未来政府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将越来越严格。新化学物质“不合规”的情况一旦查处会严重影响企业信誉。

 

我们可以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得知,生态环境部对《办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将对处罚事项更加具体化,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除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将公布其违规行为,纳入环境违法记录,并将处罚情况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修订稿中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抽查的事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活动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和备案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记载事项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份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里的第三十四条【企业法律责任(一)】中明确规定了新化学物质应报未报的罚则,即:“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以上两百万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是2003年开始的,没有欧盟reach和日本化审法年代久远知名度高。此前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相对不强,许多企业都抱着侥幸的心理不去做这一工作,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这一法规。但是随着主管部门的加强重视,管理工作势必会趋于严苛,企业应当正确认识做好新化学物质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新化学物质申报,新化学物质申报又应该如何做。

 

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的。它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申报主体: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直接进行申报;

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

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属于境外申报人。

 

 

申报流程:

1.

  •  

2.

  •  
  •  
  • < 0.1吨 为了在中国境内采用中国供试生物进行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样品
  •  
  •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 < 1吨
  • : 用作中间体或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
  • 0.1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
  • 2%的聚合物或低关注聚合物(吨位无限制)
  • <10吨,不超过二年的
  •  
  • 1吨
  • 1-10、10-100、100-1000、1000+(吨/年)四个申报级别

3.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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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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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任何新化学物质相关的疑问,欢迎联系新安润咨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400-660-1329/18918216701

微信号:wgdeng1981

电子邮箱:nar@china-reac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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