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1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与现行《办法》(环保部7号令)、《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相比较,内容更加细化,堪称简化版的登记指南,增强了文件可执行性,修订主要围绕“优化申请要求,减轻企业负责”、“完善审批要求,细化登记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进行。
新安润对比现行《办法》(环保部 7号令)与《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认为此次《办法》的修订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修改描述方式,如将申报人修改为申请人、代理人修改为担保人、常规申报修改为常规登记、简易申报修改简易登记等,这表明未来对新化学物质管理将会侧重于登记管理,具体变化还需要等《方法》配套文件出台。
2. 新增新化学物质“用途管理”,适用情形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均有对此项的相应描述。
3. 优化不同申请类型(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备案)适用情形,及相应所需申报材料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4. 细化登记后监管措施,抓大放小,一方面降低了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如删除了每次活动报告和五年活动报告的相关要求,只有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常规登记化学物质才需提交年度报告;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监督抽查制度。
5. 加大处罚力度,细化条款,对参与新化学物质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对于意见稿具体实施,还需配合后续《指南》的修订文件才能更为明确,本文文后附上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修订要点的梳理和分析,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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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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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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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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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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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新增适用类型“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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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新增豁免类别“饲料、肥料、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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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新增豁免情形“以研究为目的,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小于 100 千克的新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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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修改“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管理对象,由原“物品”改为“所含新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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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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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新增适用范围“自由贸易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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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修改豁免情形,由原“进口后临时存放在保税区,并未经过任何加工(包括改换包装、挑选、整理等)即全部出口”修改为“进口后临时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并未经过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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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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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修改描述方式;原申报人改为申请人,原代理人改为担保人(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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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依据《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更改物质用途的情形,新增加工使用者或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可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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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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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修改描述方式:原“常规申报、简易申报、科学研究备案”修改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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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删除了常规登记量级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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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修订申请类型适用范围(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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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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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针对备案的材料要求,与现行要求没有大变化,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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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针对简易登记和常规登记的材料要求,对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的物质更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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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简易登记,在现行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的物质交水生环境慢性毒性测试数据或者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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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常规登记,不再简单地按量级设置,而是聚焦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需求,综合考虑危害和暴露情况提出数据要求。其中,对具有持久性或者生物累积性且有暴露的新化学物质,才要求提交长期慢性毒性等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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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意见稿将现行《办法》中部份简易登记修改为备案,常规一级申报修改为简易登记,大大减少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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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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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技术评审阶段新增内容:
数据质量;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是否实施新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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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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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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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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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新增不予登记的标准:
1常规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对环境或者健康具有不合理风险的;
对高危害新化学物质,申请活动必要性不可接受的。
1简易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
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或发现累积环境风险的。
对于简易登记,若被认定为不予登记,允许企业提供更多的数据资料,进一步评估化学物质的风险,办理常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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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细登记证记载项目,在现行《办法》基础上,对于高危害新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PB),持久性和毒性(PT),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BT)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还应当规定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环境管理要求:
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管理的要求;
提交年度报告;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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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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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程序,由原来列入名录需要开展回顾性评估并从首次活动开始时计时,调整为取消回顾性评估,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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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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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删除了每次活动报告和五年活动报告的相关要求,保留了首次活动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的时间由每年2月1日改成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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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调整了年度报告的范围,只有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常规登记化学物质才需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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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新增责任主体,规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新化学物质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在活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要求企业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新化学物质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向下游用户传递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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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申请类型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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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办法》(环保部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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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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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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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产量或进口量不满0.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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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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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做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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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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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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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间体或仅供出口,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特殊情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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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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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目的,且年生产或者进口量介于0.1~1吨的(特殊情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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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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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特殊情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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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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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PPORD),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不超过二年的(特殊情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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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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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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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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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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