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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起新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将面临重大调整——环保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85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公告》指出,环保部将不再对化学品测试机构实施评审和公告,此前公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名单将废止。并且,对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将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终身责任制。

      根据《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2010年9月,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新化学物质境内测试机构应接受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的检查”且满足相关具体要求。其中,生态毒理学方面,应为环保部公布的境内测试机构。对理化特性和健康毒理学方面的测试机构,设定了明确的资质范围。自2009年起,根据《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环保部已经多次对申请开展新物质生态毒理试验测试的实验室进行检查考核,并对经考核合格的实验室名单进行公布。目前,共有13家境内测试机构可以提供新物质申报所要求的生态毒理学试验研究。
 
      根据《公告》,环保部将取消化学品测试机构评审及公告制度,不再对化学品测试机构实施评审和公告。而《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所有公布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名单的相关公告将于2017年4月1日废止。接下来,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该:
      第一、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第二、从事新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标准以及环保部《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等标准规范进行自我检查,并就是否符合GLP进行自我声明;
      第三、从事理化性质、健康毒理学测试的,需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另外,《公告》要求测试机构加强信息公开,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MEPSCC)网站上公布符合GLP的自我声明,并公布测试机构的详细情况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测试机构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公告》要求建立终身责任制,即各测试机构对所出具的测试报告终身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公告》指出环保部将加强对新物质登记所提交数据的审核,制订新物质登记数据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对提供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对经查实存在数据失真、方法错误、结果错误等严重问题的测试报告,将不予用于新物质登记。更严重的是,对提供虚假声明的、伪造原始记录的、伪造测试结果的、出具虚假报告的测试机构,环保部门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暂停直至停止接受其测试数据,并将测试机构的环境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


      据悉,即将发布的修订版《指南》中,会删除“关于测试机构的资质要求”,与本《公告》中关于“取消化学品测试机构评审及公告制度”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新物质申报企业已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试机构正在开展的新物质理化特性、健康毒理、生态毒理等试验测试项目,不会受到本《公告》及《指南》修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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