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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告增补31种化学物质列入《名录》

       2016年3月1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称“根据《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环办〔2010〕123号)相关要求,我部组织对部分已登记新化学物质进行了审查,现将31种符合要求的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上述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后,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据分析,增补列入《名录》的31种化学物质中,有12种列入保密部分,仅公告了化学物质类名和流水号等信息。而其他19种列入公开部分,公告信息包括化学物质名称、分子式、CAS号等详细信息。

      从环境管理类别看,其中有11种物质属于一般管理类,11种物质属于危险类,9种物质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

      2010年10月15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7号令)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超过5年时间。根据《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环办〔2010〕123号)规定,“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在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活动满5年后的1个月内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申请时需要提交包括申请表、首次活动证明、物质危害性分类、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等信息。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并进行公告。

       已完成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后,将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不再需要开展新物质申报的相关工作。但是,拟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物质的登记用途的,原登记证持有人或加工使用者需要按照新物质常规申报程序提交补充材料,重新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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