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企业陆续收到了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的非公开通知,要求未提交《2012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的企业于2013年3月1日前,通过年度报告网上填报系统,向登记中心补交年度报告。逾期仍未提交者将会受到法规相应的处罚。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简易申报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建议企业把握时机,尽快联系代理机构或自行按照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提交(年度报告网上填报系统)。
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填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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