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2010年10月15日)起,环保部第7号令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版正式生效。
7号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研发、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对于未列入《中国已有化学物质名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和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对于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修订版新增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类型;
二、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
三、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同时《办法》修订版对申报代理机构的资格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代理机构需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并如期通过工商年检;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4)有熟悉新化学物质申报的工作人员;
(5)有能力履行《办法》规定的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6)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检查;
(7)三年内无违反《办法》受到处罚的记录;
(8)员工不能有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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