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CRCC)证实,企业履行我国新化学物质申报义务的1年“缓冲期”将于下月15日结束。
2010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进口或者生产、并且其后仍需进口或者生产的企业物质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按7号令和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
•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
•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
• 以及7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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