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委员会明确唯一代表必须为他所代表的每个公司的每个物质提交卷宗,很多公司也重新考虑自己的合规策略。
特别是那些有多家非欧盟生产商的企业,之前考虑指定他们在欧盟的分公司为唯一代表,现在就遇到了问题。向欧盟进口时是否能够通过一个地处欧盟的实体,以及这个实体是否能够按照该企业的利益进行注册。不论物质的来源进口商仅提交一份注册卷宗,那么一家企业是否能够作为进口商而不是唯一代表注册将是更重要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所选择的实体是否确实具备REACH下进口商的资格。
法规对地处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作为进口商做了定义(Article 3(11))。进口意味着物体进入欧盟境内的海关界内。因此为了评估REACH下进口商的角色,企业必须是:(i)自然人或法人;(ii)建立在欧盟境内;(iii)负责物体进入海关。除了这些最基本的规则以外没有其他用于定义进口商的指导文件。
另外,因为在REACH项下进口商必须地处欧盟,与欧盟其他法律下进口商的含义有所不同,事实上在欧盟海关法下对进口商没有类似的要求,因此不能以此类推到REACH中使用。
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哪个地处欧盟的实体是负责物体进入海关的。事实上如REACH注册指导文件规定国际公司有时在欧盟有几家分公司,所有公司都可以作为进口商,还可以在他们中间统一分配任务和职责。因此当评估一个实体是不是欧盟项下进口商的时候要注意不能只专注其作为法律实体的特征,而要关注其任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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