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欧盟对华新贸易壁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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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欧盟对华新贸易壁垒分析

  2007年,中国与欧盟贸易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007年1~10月,双边贸易总额达2875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达1100亿美元,顺差继续扩大。但双边的贸易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欧盟一再拿“顺差”说事,在中国对欧出口中设置重重贸易障碍。综观2007年全年,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如传统性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减少,更多的是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都值得我们警觉。

  一、反倾销调查减少,反补贴调查萌芽

  2007年1~8月,欧盟没有对我国提起一起“两反一保”调查,这是很罕见的现象,但从9月~12月初,欧盟对我国出口欧盟产品提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分别是柠檬酸、味精、铁或非合金钢焊缝管、柑橘类水果罐头、钢铁紧固件;1起活页夹反规避调查。

  对于反倾销调查的利弊,2006年12月,欧盟公布了贸易救济工具绿皮书,对其贸易救济工具的立法及执行情况进行反思,并向各方公开征求意见,准备对欧盟反倾销法进行修改。但对于反补贴调查,欧盟正在寻求政策调整,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欧盟已经表示,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目前,有12个欧盟成员国明确表示赞成更多地采取反补贴措施;只有两个成员国反对,并且,10多个成员国支持赋予欧盟委员会自行发起调查的权力。欧盟寻求反补贴政策的改变,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在向公众征求贸易救济工具改革意见的调查问卷中,欧盟委员会就提出,是否应该加大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利用程度。在2007年中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1月到目前,欧盟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公告33项,发布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48项。欧盟出台的这些措施,对于发达国家的影响很小,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是实实在在的贸易壁垒,因为这些条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其技术条件很难达到。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但欧盟并没有考虑这一点,在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一样高的门槛,这是违背世贸组织的公平性原则的。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它将取代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REACH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10亿美元。另外,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结果,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的认可,使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更加被动。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EUP指令全称为“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涵盖了所有用电的产品,包括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的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室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且涉及到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一整条产业链。按照该指令的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时就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确实是个新的挑战。EUP指令实施后,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对于那些以低价位取胜的出口企业来说,成本上升进一步摊薄了原本就很微薄的利润,企业的赢利能力将会受到较大考验。因此,对那些产品技术落后、应对能力不足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因此退出欧洲市场。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2006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并同时生效的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即PFOS指令)将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实施。指令规定,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给我国对欧盟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虽然欧盟的这一禁令有18个月的过渡期,但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研发出能完全符合欧盟对PFOS控制标准的纺织用助剂,因此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4.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EC466/2001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上述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欧盟实施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新法规后,进一步抬高了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三、以所谓的“中国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设置大量贸易壁垒

  2007年的大部分时间,欧盟对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大力渲染和炒作,给中国政府和出口企业施压,甚至有把该问题政治化的趋势。

  1.欧盟频繁通过“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及信息通报,使我国出口到欧盟的该产品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欧盟某一成员发现我国某一企业的出口食品或饲料存在一定危害或危险,就会通过欧盟委员会把这一信息迅速通报给欧盟所有其他成员,同时通过媒体发布,使消费者及时获得这一信息。但该系统向外发布这一信息时,并不说明这种产品来自于哪一企业,而是说来自于那一个国家如中国,这样就会误导欧盟的所有消费者,认为来源于中国的所有该产品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该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信誉。

  自2007年第15周起,“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及信息通报”新增加了“控制类型”和“状况”两个栏目。从2007年1月1日~11月14日,欧盟委员会共对我国食品和饲料通报368起,居世界之首。

  对于出口食品,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目前,中国相当一部分食品企业的加工技术和加工装备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啤酒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普遍拥有世界一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对于中欧之间的食品问题,应当友好协商做好以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高度重视食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尽快建立国际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机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食品安全问题;要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2.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非食品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是欧盟于2001年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而设立的。由于欧盟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我国是遭受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通报频次最高的国家,2007年1~9月,RAPEX针对中国输欧产品通报的件数就达479件(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提供的数据),其中玩具和电器是受到通报影响最严重的产品。

  如何才能减少欧盟对我国出口非食品类产品的通报呢?首先,政府部门尽快建立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服务平台,检测机构要收集相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其次,生产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可随意向他人提供认证证书,也不可无条件满足客户要求,要注意收集进口国的有关标准、法规,及时了解进口国有关要求并认真执行,要从原料的选择、设计、工艺及运输手段等多个环节保证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努力建立自己的知名品牌。

  四、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的新贸易壁垒

  欧盟对我国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这种贸易壁垒应当正确认识,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正面效应主要有: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改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我国环境标准法规的建立与调整;有利于提高环保意识,引导绿色消费潮流;有利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获得长期的利益。负面效应主要有:我国遭受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产品多,损失大。同时,欧盟新贸易壁垒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对现实,适应挑战,既要坚决反对欧盟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过于苛刻的歧视性做法,也要承认欧盟新贸易壁垒现实的合理性,积极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才能使我国出口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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