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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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

  欧盟的REACH法规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将对中国境内相关企业的产品出口设置极高的技术壁垒,对某些高关注化学品将进行严格的、有针对性的授权。

  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对《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进行投票,以529票同意、98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该法令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依据该法令,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作并开始实施REACH、接受登记申报。针对目前我国化学品法规不够健全、还无能力设置同样的统一的化学品监管法规的情况,笔者将介绍我国不同类型出口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潜在影响不容忽视

  将降低我国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14221.18亿美元,中欧双边贸易总额2173.07亿美元,占全国贸易总量的15.3%;我国化学品进出口总额为1994.6亿美元。其中中欧双边化工贸易额为170.33亿美元。

  据估算,每个注册方的每种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8.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每个注册方的每种非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25.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这部分费用必然导致中国境内出口产品的贸易成本增加,使产品在欧盟市场丧失竞争力,尤其是生产化学物质供应链的国内下游用户所生产的制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

  同时,欧盟还对某些高关注物质采取目录式的授权管理,人为地制造垄断竞争市场。

  导致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竞相效仿出台各自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欧盟在综合了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规后形成了REACH法规,发现这一全面的、贯穿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及其相关的检测、分析、评估方法,其先进的、超前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理念得到部分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认同和赞许。其他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已经发展到信息化、科技化时代,污染重、能耗高、劳动密集、过程危险的工业项目和产品已经面临着淘汰或转移,在研究欧盟的REACH法规后,必然出于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化学品使用安全、维护和改善国内环境系统平衡而制定全面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

  国内出口企业面临紧张而繁杂的登记注册工作。

  欧盟的REACH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它监控着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涵盖了数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其正式的法规文件达849页,相应的配套技术指导文件达数千页。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单独应对和执行的。而且,该法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登记截止日期。

  对于已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分阶段性物质),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预注册,否则不得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对于在欧盟境内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或年产、年进口超过1吨的致癌、致畸和生殖毒性物质及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吨的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吨的物质或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吨物质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

  对于未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的化学物质(非分阶段性物质),无预注册权利,无法享受过渡期继续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的优惠待遇,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注册。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时间紧、任务重,如不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将面临贸易中断的威胁。

  国内企业应对措施

  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出口量大于1000吨的化工产品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受REACH法规影响最大的是一些大宗传统化工产品。

  如企业所登记的产品产量很大,希望排除国内其他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如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又不想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一是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产品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尤其是脊柱动物试验数据,可获取12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望获得登记豁免权。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周期长,专业人员培养成本高昂。由于REACH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至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SP)等资料的编制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

  二是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企业,而且年出口量为1至2吨,可设法采取多方贸易谈判方式,使出口量满足欧盟对化学品贸易总量控制的要求,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是应对REACH法规最简便积极的措施,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己产品在欧盟市场竞争力。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三是由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ReachImplementationProjects)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进口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泄密;进口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四是委托第三方注册。REACH法规规定,该委托代理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代理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代理方(如CNCIC)。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代理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的对REACH法规做出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的注册代理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注册,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代理机构熟练的业务操作,广泛的数据库资源,可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高昂的试验费用;长期、成熟的数据运作模式,可为企业带来12年的数据共享收益。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该应对方式是最经济、最可靠、最有效的。

  五是经由第三国已登记合法企业出口。对于某些企业可考虑先将产品出口到周边国家,再由该国的某个自己所出口产品已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登记过的企业或机构出口到欧盟。考虑到REACH法规注册的高昂费用,注册相关方可能在贸易谈判中附加以下两个条件:如果注册费用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非欧盟境内出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低价供应所注册的产品;如果注册费用由非欧盟境内的出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相应的欧盟境内进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高价进口所注册该出口商的产品。对于后一种贸易形式,国内的企业可考虑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第三国相应的REACH合法企业,再由其按照相关的贸易合同价格销售到欧盟境内。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避免研究繁琐的REACH法规、降低产品出口的一次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出口贸易所受REACH法规的影响;第三国相关企业可赚取差价。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国内相关企业将在欧盟境内丧失市场地位、无品牌和企业形象;在与第三国相关企业的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增加了流通环节,浪费了资源和时间。

  出口欧盟的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制造商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对中欧化工产品贸易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高分子橡胶制品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金额的31.35%;而同期高分子橡胶制品进口金额只占化工产品总进口金额的3.37%。

  根据REACH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聚合物本身可免除登记,只会在REACH法规生效12年后(2019年6月)才会审议是否需要修改该规定;如供应链上游未对聚合物中单体进行登记,则该聚合物制造商、进口商有登记的义务;如聚合物中未登记单体含量超过2%或单体总生产、进口量超过1吨/年,则制造商或进口商有登记义务;对于分子量低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物采取许可、限制措施。

  考虑到国内化学品制造商(单体制造商或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的化工原料上游供应商)为非有效登记主体,其产品的国内供应链下游企业无法成为REACH法规登记的法定下游用户,而我国每年出口欧盟的此类产品在所有化工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最大,难以享受欧盟境内下游用户的豁免注册的待遇;而进口的比重却非常低,国内下游橡胶制品享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比例也非常有限。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此类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是尽量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对于某些小批量出口企业,可考虑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加工,以享受豁免登记的待遇。

  其次是改进聚合工艺技术,减少单体残留及低聚物的比例,使自己的产品免受REACH法规的限制。

  三是尽量开发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深加工产业,在国内设置欧盟境内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制造企业的深加工基地,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既可解决大批就业问题,又可享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保持深加工产品返销回欧盟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可参见前面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的相应应对措施。

  使用化学品制造产品出口欧盟的企业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工产品达88亿美元,而年进口量大于1000吨的化工产品进口金额占总进口额的76%。对于使用这一部分产品生产物品或制品出口到欧盟的企业可望获得注册豁免权。但在此之外的服装、纺织、电气等出口产品中所含有的化学物质量超过1吨/年者均有注册业务。笔者建议此类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是积极寻求替代技术,减少化学物质使用量。

  由于化学物质供应链的下游用户对化工技术知识和人才的欠缺,可考虑委托国内知名的化工信息研究机构或其他掌握化工科技、化工成果前沿信息的机构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其次是采取严格的生产措施,防止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释放。根据REACH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某些无释放可能的物质可免除注册。

  另外,企业可以参见前面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及出口欧盟的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制造商的相应的合适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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