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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请注意:欧盟修订化妆品法规禁限用物质清单!

近日,欧盟发布的G/TBT/N/EU/757号通报提出将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内容进行修订,禁止和限制使用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2020/217分类为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的物质用作化妆品成分。

该标准法规拟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法规可能对出口欧盟的化妆品相关生产或销售企业带来影响。

本次法规修订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01

(EC)1223/2009附录二“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中增加以下12种物质:

序号
化学名称/INN

CAS号

EC号

1
7440
231-158-0
2
四聚乙醛
108-62-3
203-600-2
3
甲基氯化汞
115-09-3
204-064-2
4
二苯并[a,i]芘
189-55-9
205-877-5
5
二苯并[a,h]芘
189-64-0
205-878-0
6
乙醇、2,2-亚氨基双链、N-(cl3-15支链和直链烷基)衍生物
97925-95-6
97925-95-6
7
丁氟螨酯
400882-07-7
-
8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
71850-09-4
276-090-2
9
氯吡嘧磺隆
100784-20-1
-
10
2-甲基咪唑
693-98-1
211-765-7
11
氰氟虫腙
139968-49-3
852403-68-0
-
12
E-氰氟虫腙标准品
22673-19-4
245-152-0
#02

(EC)1223/2009附录三“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中第98条目“水杨酸”的限用要求发生了变化,在“限用要求”一栏中,增加了对“身体乳液、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滚珠除臭剂”类产品中水杨酸的最大浓度要求。修订后,具体各类化妆品中水杨酸的最大浓度要求如下:

产品类别
水杨酸最大浓度要求
可冲洗的洗护发产品
3%
身体乳、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滚珠除臭剂
0.5%
除身体乳、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滚珠除臭剂以外的其他产品
2%
 

#03

 

(EC)1223/2009附录三“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中增加“二氧化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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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号
物质识别
限用要求
 
化学名称/INN
常用成分名称
CAS号
EC号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即用制剂中的最大浓度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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