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盛环境,全球化学品法规专家
 生意宝 | 化工网 | 检测通 | 中国TBT研究中心
网盛环境官网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

  食品安全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如何保障食品安全也成为我国面临的一大挑战。面临着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经过修订,最终修订草案送审,目前又展开了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建议研讨。

      2013年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召开《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围绕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

      “送审稿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假一赔十的惩罚性措施。”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肯定了其中的亮点,同时也表示,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各种矛盾与问题频发,尤其是食品安全的事件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为使食品安全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对《食品安全法》的探讨仍将继续。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对送审稿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他表示送审稿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34条,在食品安全立法的规范和准确性上有很大进步,但是在具体法条中仍有待完善。

      “概括性词汇加大了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律条文的实现。”北京吉利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李秀娟表示,此次送审稿中,第13条“有必要时”、15条“需要评估”、26条“及时公布”都属于概括性词语,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因为含义模糊,法律条文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会大大降低法律条文的可操作程度。在相关法条的可操作性方面,李秀娟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送审稿在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进口商主动召回义务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点内容处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研讨会认为,送审稿中解决了许多现实存在的矛盾点,弥补了之前《食品安全法》中不足之处,对指导食品安全行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也不应忽视送审稿中的不足之处,要对法条进行合理梳理,将概括性词汇尽可能具体化,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以求共同进步、加大公众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

      《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

      2013年5月,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确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修订。经过广泛调研和论证,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聆听社会声音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本月月底前,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国务院法制办)将意见建议提交。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昨天向国务院法制办寄出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书”),认为食品安全信息不能为任何政府及其部门、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所垄断,遇问题食品个人可曝光。监管部门若因未履行职责和失职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担重责。

      在其意见书中指出,在食品安全治理之中,风险交流(或称风险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之中各个行动者的利益。依据风险交流的原理,信息发布不能为任何政府及其部门、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所垄断。否则,会造成信息的堵塞或者扭曲。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对于培育和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应该成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立法不应该仅仅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演练。

      意见书还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本身不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并不需要像食品生产经营者那样具备法定的保障食品安全条件。从便于分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实行属地管理的需要出发,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即可。

      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位法学专家还提出,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
 



【返回】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87号
易盛大厦11楼,310012
Fax: +86 (571) 88228213
Email: eucoop@netsun.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