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发布。原文请见文章末尾。
《办法》指出,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办法》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标注方式除了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常规方式外,新增可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办法》规定有外包装盒的产品才可以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使用这种标注方式,但外包装盒还是只能选择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即新规实施后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的化妆品标签标注要求等同于售卖产品的标签要求,无任何免除条件。
《办法》还进一步提出,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包括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至少十项内容。针对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这对于进口化妆品影响较大。
《办法》第八条对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做了规定要求。例如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产品名称合规工作。
原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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