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具体资料要求:
资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1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
2 |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3 |
产品配方 |
4 |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5 |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6 |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7 |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8 |
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9 |
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10 |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11 |
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样品1件和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
12 |
产品技术要求 |
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申报流程图及工作时限:
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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