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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等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原料的管理,根据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意见,拟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4年第11号通告)进行调整更新。现就调整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电子邮箱:hzpbwh@nifdc.org.cn)。

附件:《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拟调整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5年6月16日

附件: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657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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