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 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提交的毒理学实验有:
1、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皮肤和急性眼刺激;
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
5、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6、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7、致畸试验;
8、慢性毒性/致癌性综合试验;
9、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备注:根据原料的特性与用途,还可考虑其他试验,如该原料与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的,则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2)、 在《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中,明确提出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要求做五个阶段的实验。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和动物皮肤、粘膜试验
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和致畸试验
第三阶段:致突变、致癌短期生物筛选度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第五阶段: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